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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上级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1.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学专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本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
2
分绩>6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1.5;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分;
4.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辅修我校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且授予学位类别不同。全日制本科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1.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65分(免考课程不计入平均成绩),无考试作记录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5分且符合查重率要求。
4.毕业前取得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或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前置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3)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水平测试,或全省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
格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成绩合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核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情况,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国际学生本科生
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应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审核提出国际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第六条学士学位审批
(一)由各学院(部)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根据毕
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以及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受纪律处分审核情况,对授予学士学位无异议的,以举手表决方式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存有异议的,应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逐一进行表决表决以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会议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情况;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查,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是否同意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举手表决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审查通过。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国际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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